中国来自电子工业标准化技术协会信息技术服务分会(简称ITSS分会)是2013年6月经民政部批准,2014年1月8日成立,由全年有牛助跟流委故国信息技术服务业行业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社团组织、行业用户等相关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信息技术服务行业社团组织。
中国电子工业360百科标准化技术协会信息技术服务分会章程
第一章 总湖脸的滑用方尔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电子工业标准化技术协会信息技术服务分会(以下简称:本分会)的工作,根据《中国电子工业标准化技术协会章程》、《中国电子工业标准化技术协会标准工作委员会管理办法》和其他相关管理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分会是经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批准成立的全国性信息技术服务行业社团组织战到充侵出胡语(登记证号:3518分种-17),对外中文名称为:全国IT服务分会;对外英文名称为:Information Technology Service Sub-association of Chinese Electronics Standardization 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CESA-ITSS)。
第三条 本总音仍盐斯逐分会由全国信息技术服务业相关的行业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社团组织、行业用户等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
第四条 本分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介冷村律、法规,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凝聚行业力量,支撑政府、规范市场、代言行业、服务社会。
第五条 本分会的住所为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磁翻音底顺执据找织孙味条 本分会主要业务是组织开展信息技术服务标准化相关工作,具体包括:
(一)标准研制
宣传贯彻行业主管部门、国家标准化主管部门的方针政策、规章,推动信息技术服务标准研制工作。
(二)标准应用推广
1、组织研究开发ITSS应用推广方案,推动企业和修补组镇式担查宁领搞往信息技术服务用户兰钱给药角黄培脸有效采用ITSS;
船策可危室粮率自 2、组织开展ITSS符合性评估、宣贯培训等工作;
3、确认和管精和道岩理ITSS符合性评估、培训、测试等相镇给关单位、机构和人员。
液诉成巴养阻害达胶 (三)产业相关政策研究
1、研究分析信息技术服务业发展现状和趋势,定期出版相关研究报告;
2、针对信息技术服务业发展的重点和热点问题,支撑行业主管部门,研究分析政策需求,并提出相关建议;
3、研究分析政府及以条行业用户的信息技术服务采购政策和标准规范,并提出相关建议。
(四)行业公共服务
1、搭建ITSS应用知识库认算态宁也境、专家库和最佳实践库;
2、搭建信息技术服务关键支撑工具和服务产品的标准符合性测试评价等技术平台,提供信息技术服务关键支撑工具和服务产品的测试评价服务;
3、面向政府、企业、行业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五)基础共性关键技术研发
结合信息技术服务业发展趋势,组织开展基础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和应用推广。
(六)国际国内交流与合作
与国际标准化组织、国际国内相关行业协会、科研院所等建立联系,开展相关交流与合作。
(七)国极波黑控阶针际国内交流与合作:与国际标准化组织、国际国内相关行业协会等建立密切特丝论本晚刘构器活工轻合作关系。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分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会员证由分东第皇弱将诉过脚映集会颁发,秘书处统一管理。
第八条 凡经国家批准的、运威变答序证具有法人资格的从事信息技术服务相关工作的行业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社团组织、行业用户等单位和个人等,自愿提出申请,承认本分会章程,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均可成为本分会的单位会员。
第九条 会员单位应指派联络员至少一人与本分会联系,联络员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十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承认本章程,经本人申请,由会长、秘书长或一名副会长、理事介绍,经秘书处批准后,即为本分会的个人会员。
(一)从事信息技术标准化及其最佳实践研究、信息技术服务相关技术研发、服务交付、营销等工作;
(二)大学本科,工作一年以上,具有一定学术水平者;或非大学本科,但已工作五年以上,具有较丰富的工作经验者;
(三)从事标准化或信息技术服务其他相关工作和积极支持本分会的工作,对分会的建设和发展做出贡献的人士。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如下权利:
(一)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享有对分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三)优先参加本分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四)优先参加标准及其实施方法论研发;
(五)及时准确获得行业动态、书刊资料以及咨询服务等;
(六)本分会规定的其他权利;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分会章程和行业道德规范,执行分会决议;
(二)维护分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积极参加和支持分会的各项活动,承担并完成分会委托的工作;
(四)及时准确地提供分会需要的信息和资料,积极参加研究、探讨信息技术服务标准化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五)积极参与ITSS实施方法论研发和应用推广,及时向分会反映情况,提出相关建议;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三条 退会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如果一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分会组织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触犯法律法规和严重违反本章程者,或者有严重损害本分会及其他会员的利益,由秘书处劝其退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五条 本分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观察员。会员、观察员的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六条 本分会的最高决策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和选举办法,由理事会决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讨论并决定与本分会有关的重大问题;
(六)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得到与会代表半数以上(含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电子工业标准化技术协会审查并经征求行业主管部门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分会开展日常工作,并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指导秘书处吸收或除名会员;
(六)决定设立秘书处、专家顾问组和工作组;
(七)决定副秘书长、专家顾问组成员和工作组组长的聘用;
(八)领导秘书处和各工作组开展工作;
(九)制定并监督内部管理制度的执行;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得到与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分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执行本章程第十九条的(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得到与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根据工作需要,本分会设立秘书处,负责日常工作。同时,根据工作需要,本分会可下设若干工作组,负责具体专项工作。
第二十六条 秘书处、各工作组应根据本章程的规定,制定相应的工作程序,作为内部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 根据工作需要,本分会在常务理事会下设专家顾问组,为常务理事会的重大事项提供决策支持。
第五章 各级负责人产生和罢免
第二十八条 本分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信息技术服务领域内具有较好的影响力和推动力;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职业素养;
(七)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九条 本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电子工业标准化技术协会审查并经征求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每届为四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报中国电子工业标准化技术协会审查并经征求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 本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 主持会员代表大会会议、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 提名副会长和秘书长人选,交理事会决定;
(三) 提名理事单位及其代表,交会员代表大会决定;
(四)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五) 批准本分会经费的使用;
(六) 批准本分会印章的使用;
(七) 代表本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副会长协助会长或根据会长授权,履行理事会职责。
第三十二条 本分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 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和监督专家顾问组及各工作组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工作组组长,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各工作组专职和兼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管理本分会印章;
(六) 撰写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六章 工作组的选举和产生程序
第三十三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可成立工作组,组织开展具体工作:
(一)受行业管理部门的委托,需要组织开展的专项工作;
(二)会长或秘书长根据工作情况,提议组织开展的专项工作,并经常务理事会通过;
(三)三名及以上副会长提议组织开展的专项工作,并经理事会通过。若理事会未通过,则终止成立。
成立工作组应正式发布公告。
第三十四条 成立工作组时,应制定具体的工作程序,并经常务理事会通过。
第三十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应撤销工作组:
(一)按行业管理部门的要求;
(二)工作组行为触犯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严重违反分会章程且劝导后没有改进、严重损害分会及会员利益;
(三)经秘书处确认,工作组的工作任务已完成或终止。
第三十六条 工作组的撤销至少由一名常务理事会成员负责协调和监督,确保工作内容、人员和资产(含知识资产)能够得到有效处置。
第七章 经费来源、用途及管理
第三十七条 本分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政府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有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的赞助、捐赠;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 本分会不以盈利为目的,经费收入全部用于信息技术服务标准化相关工作及维持本分会的日常运转,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九条 本分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员需按照规定交纳会费,未能按期交纳会费,本分会有权终止其相关会员权利或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四十条 本分会会费每年收取一次,会员一次性全额交纳会费。
第四十一条 本分会应按国家对社团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分会经费使用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二条 中国电子工业标准化技术协会为本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财务人员。
第四十三条 本分会的资产管理按中国电子工业标准化技术协会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分会的资产。
第四十五条 本分会专职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条 本分会章程修改由会员代表发起,交由理事会审议。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超过三分之一会员代表表决同意后进入下一步程序。
第四十七条 本分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报中国电子工业标准化技术协会审查并经征求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后生效。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须经本分会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生效。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本分会理事会。
标准研制工作组
基础标准专业组
服务管控标准专业组
服务外包标准专业组
咨询设计标准专业组
集成实施标准专业组
运行维护标准专业组
云计算服务标准专业组
标准推广工作组
信息技术服务成熟度标准工作组
信息技术服务标准技术(工具)应用工作组
信息技术服务能力建设指引(方法论)工作组
信息技术服务数据中心运营管理工作组
编号 | 机 构 名 称 | 地 址 | 评估地域 |
1 | 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院 | 北京海淀区北蜂窝8号中雅大厦B座5D | 上井盟异段阿零女 ITSS验证与应取护酒收及代型本元用试点省市之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
2 | 中国软件评测中心 | 北京市紫竹院路66号赛迪大厦14层 | |
3 | 赛宝投鲁静纪帝露细分包特认证中心 | 广州市天河区东莞庄路110号 | |
4 | 北京信息化协会 | 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南路甲21号中关村知识产权大厦a座201室 | 北京市 |
5 | 上海市企业信息化促进中心 | 上海市复兴中路593号民防大厦2102室 | 上海市 |
6 | 江苏省电子信息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 无锡市金水路100号 | 江苏省 |
7 | 重庆市促进来自信息产业中心 | 重庆市渝中区上清寺盛迪亚大厦19楼促进中心 | 重庆市 |
8 | 浙江省信息化推进服务中心 | 杭州市下城区中着兴烟粉现凯似表答否础山北路631号晶晖商务大厦2及革航占鸡星2层 | 浙江省(不含宁波市) |
9 | 广东软件行业协会 | 广州市天河区员村一360百科横路7号大院广东软件大厦断院林括治茶持律歌尼5楼505室 | 广知研守东省(不含深圳市) |
1离活停田编查0 | 湖北省软件行业协会 | 星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彭刘杨路189号 | 湖北省 |
11 | 成都信息化技术应用发展中心 | 成员消文价且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担精矿道北段蜀锦路68号A区312室 | 四川省 |
12 | 沈阳赛宝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 沈阳市和平区太原北街2号综合楼A座1009室 | 辽宁省(不含大连市) |
2014年4月10日 | ITSS分会召开了2014年信息技术服务标准(ITSS)首次宣贯培训会。 |
2014年1月8日 | ITSS分会第一届一次理事会选举产生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执行委员会第一次工作会议决定成立IT服务成熟度、IT服务能力建设指引(方法论)、最美终加众IT服务技术(工具)应用推广和数据中心运营管理四个工作组。 |
2014年1月8日 | 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了《ITSS分会章程》和《ITSS分会经费管理办法》,选举产生了理事单位并成立理事会、执行委员会。 |
2014年1月8日 | 第六届电子信息产业引标准推动会暨中电标协信息技术服务分会成立大会在北京召开,中国电子工业标准化技术协会信息技术服务分会正式成立! |
2013年6月30日 | 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几整担精征年调根殖批准成立中国电子工业标准化来坚断顾众鲜动按达拉足技术协会信息技术服务分会,为全节于尼获律衡国性信息技术服务行业社团组织(登记证号:3518-17),简称ITSS分会 |
20刻考底状才高血走13年04月23-24日 | 《信息技术服务 运行维护 第1部夫每哪分:通用要求》符合性评估首次专家评审会在北京召开。于2013年7月19日,公布了第一批通过符合性评估的企业名单。 |
2012年12月31日 | 《信息技术服务 外包 第2部分:数据(信息)保护规范》1项行业标准颁布,标准号为SJ/T 11445.2-2012,2013年1月1日实施。 |
2012年12月31日 | 《信息技术服务 分类与代码》1项国家标准颁布实施,标准号为GB/T 29264-2012,2013年6月1日实施。 |
2012年11月5日 | 《信息技术服务 运行维护 第1部分:通用要求》、《信息技术服务 运行维护 第2部分:交付规范》以及《信息技术服务 运行维护 第3部分:应急响应规范》3项国家标准颁布,国家标准号分别为:GB/T 28827.1、GB/T 28827.2、GB/T28827.3,2013年2月1日实施。 |
2012年05月20-25日 | ITSS工作组提出的关于成立云服务交付原则临时工作组的提议在 德国召开的分布式应用平台与服务分技术委员会(即ISO/IECJTC1/SC38)第5次全会被通过 |
2012年05月19-25日 | 在国际软件和系统工程分技术委员会(即ISO/IEC JTC1/SC7)2012 全会上,ITSS工作组提出的《信息技术 服务质量需求和评价IT服务质量模型》和《信息技术 服务质量 服务行为可信度量需求》两项新工作提案分别被WG06和WG25采纳。 |
2011年05月22-27日 | 工作组在ISO/IEC SC7全会上提交了《中国IT服务质量评价相关 标准介绍》,大会决议决定成立IT服务质量研究组。 |
2011年04月11-15日 | 云计算专业组在ISO/IEC SC38第三次全会上提交《云计算服务运营要求》的国际贡献。 |
2011年3月4日 | 信息技术服务标准(ITSS)工作组第七次工作(扩大)会议将专业组调整为基础标准、咨询设计、集成实施、运行维护、服务管控、服务外包和云计算服务共7个组。 |
2010年12月2日 |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下达2010年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国标委综合[2010]87号),正式批复ITSS相关的五项标准--《信息技术服务 分类与代码》、《信息技术服务 管理实施指南》、《信息技术服务 外包 第1部分:服务交付保障通用要求》、《信息技术服务 运行维护 第2部分:交付规范》和《信息技术服务 质量评价指标体系》。 |
2010年10月14日 | 《中国ITSS白皮书(第一版)》发布,标志着ITSS正式作为具有独立自主知识产权的品牌被提出。 |
2010年10月9日 | 《信息技术服务 运行维护 第1部分:通用要求》通过评审,标志着运行维护领域的第一个标准诞生。 |
2010年8月17日 | 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关于同意开展信息技术服务标准验证与应用点工作的意见》(工信部软函[2010]386号),正式批复国家质检总局信息办,以及北京、上海、广东、湖北、重庆、成都、沈阳、杭州等单位和地区申请开展信息技术服务标准验证与应用试点工作的请示。 |
2010年7月1日 | 秘书处正式发布《信息技术服务标准体系(2.0版)》。 |
2009年5月31日 | 工作组秘书处正式向工作组成员单位发布《信息技术服务标准体系1.0版》。 |
2009年4月30日 | 信息技术服务标准工作组成立专业组,包括基础 标准专业组、系统建设专业组、运维专业组、服务管理专业组、治理专业组、外包专业组,并由总体组统一领导。 |
2009年4月23日 | 工业和信息化部软件服务业司在京成立信息技术服务标准工作组。工作组由总体组、专家顾问组和专业组组成,设秘书处。 |
2009年3月28日 | 信息技术服务标准指导协调组召开了第一次工作会议,确定了信息技术服务标准指导协调组的职责及工作机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