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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奇石盆景博物馆

衡或轴海奇石盆景博物馆的主体位于刘光嘉上世纪90年代初承包的鱼塘之上,是一个博来自物馆。

  • 中文名称 上海奇石盆景博物馆
  • 地点 沪闵路1448号
  • 时间 2012年4月27日
  • 索赔金额 2.89亿元

简介

  在电子地图上,与沪闵路1448号对应的是"上海奇石盆景博物馆"。但2012年4月27日,这里被强拆,建起了楼盘。由这次强拆引发的一场被称为"有史以来最贵民告官案"的诉讼来自官司,在上海市长宁法院开庭,原告是"上海奇石盆景博物馆"主人刘光360百科嘉,他向发动强拆的闵行区政府索赔2.89亿元。

庭审现场

  刘光嘉的儿子刘文浩,坐在原告席上梗着脖子,一口气列举了十来个强拆当日灭失的贵重物品。庭审过程中,气愤的刘文浩,还一度冲着被告席上闵行区政府的代理律师大喊"还我家东西。本案不调解。"

事发经过

  引发这场官司的是2012年4月27日的一场强拆

  据刘家律师材亮日实龙封地介绍,当天早上6点40分,10多个自称参观者的壮硕男子来到院内来自,直接将刘光嘉蒙头架上一辆面包车,刘妻、保姆及几名花匠,都被带走

  当天下午,逃脱的保姆打电话360百科通知了刘文浩,可等刘文浩赶回家,发现自家潘家34号已成废墟。同时消失的,还有父亲建立的"上海奇石盆景博物馆",在这座数千平米的"博物馆"里,原本陈列着父亲40年来从全国各地淘回来的上万件藏品,那天尽数丢失。

  刘光嘉夫妇被送进一座毛坯房,被困了30来个小时,之后有陌生人给刘文浩打来电话,他才将父母接回。

诉讼官司

  据刘家事后了解普巴,这场强拆的组织者是闵行区政府,刘家提出行政赔偿申请,2012年10月25日,闵行区政府作出《不予行政赔偿决定书》,刘光嘉夫妇将政府告上法庭。

  刘家共提出20项诉讼请求,除了请措倒王时穿毫诗仅办历包求确认暴力强拆行为违法外,还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藏品、财物损失2.1服象补可往开背明个血亿元,判令被告支付博物馆重建费等0.78亿元。

  昨日下午,原告律师向法庭陈述刘光嘉夫认验时拉守职妇被暴力控制及博物馆被强拆、藏品灭失的证据。其中一组视频证据显示,疑似指挥拆迁人员在现场瓜分藏品。

  被告方称闵行区房管局录有拆迁现场视频,"不存在暴力拆迁。"其律师还表示,强拆有法律依据,未违反法定程序。

  2009年,刘光嘉收到闵行区房管局的(2009)287号裁决书,团解厂雨航原称刘应在接到裁定书15日内搬离。之后闵行法院行政裁定准予强制执行。2012年,法院又下发了执行通知书和公告,明确提到刘光嘉应搬离潘家34号。

 黄例限二易笑史地看 "潘家34号是我家的宅基地,原以为强拆的只是宅基地上部分,因搭建博物馆那部分压根儿就不是宅基地。"刘文浩说,这是闵行区政府借着司法强拆的幌子超范围强拆。

  "既然你自家的宅基地和博物馆在一个大院子里圈着,这块整体就是潘家34号,没超范围强拆。"昨日,闵行区政府代理律师表示,组织实施强制执行缘于其拒不履行法律义律更矿色击失编式温黑步务,被告有明确法律依据和文书依据。原告所称"博物台想烟到剂露馆"属于强制搬迁范围,被告没督秋款单当有违反法定程序。

  "被搬迁物品由拆迁公司保存"

  政府代理律师称,被搬迁物样源云你容命攻察威约才品的保管和移交责任主体是拆迁人,即啸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拆迁人曾多次通知原告核实并领取,但原告置之不理。无违法则无赔气市偿、无保管则无返还,被告不应承担国家赔偿责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对此,刘文浩称曾去核实,"一些贵重物品都不见了。"

馆藏讲述

  被拆博物馆藏四万奇

  "上海奇石盆景博物馆"在上海颇有名气。前晚,77岁的刘光嘉戴着助听器,不住声地介绍他已被强拆一年半的博物馆。

  院子是1990年前后刘光嘉接手的,原先是一片别人经营不下去的养殖场。

  由于与自家宅基地毗邻,痴迷于盆景奇石收藏的刘光嘉恰好需要一块空地存放藏品,遂将租来的养殖地用红墙围起,利用养殖场的鱼塘露维唱立普和空地搭建起这座私人园林。

  经过近20年的经营,刘光嘉的园林已发展成具有关盟临酸球雷老月十章犯5个展览馆的"奇石盆景博物馆",藏有20多件大型木雕、40多套红木家具、300多件明清瓷器字画、400多件玉器、2300多盆盆景、40000多块奇石等。这些还不包括未列入清单的私人物品。

  参观者最先都是亲朋好友,之后是口口相传而来的人。2006年,刘光嘉通过报纸发出"欢培层每且维南议杂容尽迎志同道合者来免费参观"的声音,与此同时,他也在院门的奇石上刻上"上海奇石盆景博物馆"的招牌。

  一时间,院内陈列的具有一千多年历史的千年唐代紫薇古桩、珍稀的五棵侧柏古桩,以及悬挂于墙上的名清代字画,引来不少参观者。此事被多家媒体报道后,"沪上最具规模奇石盆景博物馆"的名头不胫而走。

法院审理

  2006年3月30日闵行区房管局向拆迁人上海啸宇房地产公司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原告宅基地房屋与相邻鱼塘纳入拆迁范围。2009年9月7日,因拆迁基地仅原告一户未搬迁且未能达成拆迁补偿协议,拆迁人就该户宅基地房屋与相邻鱼塘的安置补偿,向闵行区房管局申请裁决。

  2009年9月30日,闵行区房管局作出房屋拆迁裁决书,对该原告户的宅基地房屋与相邻鱼塘作出安置补偿,要求其15日内搬离原址。原告对裁决未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2011年11月28日,闵行区房管局向闵行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上述生效拆迁裁决,法院经审查后准予执行裁决主文第六项即"15日内搬离原址"的内容。2012年4月27日被告对原告户宅基地房屋及围墙内相邻鱼塘上构筑物、附属设施等室内外物品组织实施强制搬迁,并由闵行公证处、上海宏大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进场公证、评估,后被告将强制搬迁物品分别交由上海颛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颛桥镇动迁办等保管,其余搬迁物品于当日转移至裁决安置房内。当日鱼塘中的水抽干后,有鱼数十条,未清点公证和委托代养。

  另查明,拆迁人多次要求原告办理安置房入户及搬迁物品移交手续,原告除领取少量物品外,其余物品均未领取。在案件审理期间,法院曾多次组织原、被告进行调解,因差距悬殊,未达成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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