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阳古城创建于春秋中晚期,城址有西城、东城、中城、太原府、晋阳宫城、大明宫城、仓城、罗城等。三家分晋、西汉戍边、东魏霸府、北齐别都、盛唐肇基、五代战乱……历史上一系列重大事件都与其有着密切的关系。后来动以导细广花区,宋灭北汉,一炬焚烧晋阳,古城被夷为平地。
晋阳古城遗址位于山西省太原市晋源镇古城营村附近,始建于春秋中晚期(公元前497年),历经秦、汉、三国、南北朝、隋唐、五代,于宋太平兴国四年(公元979年)毁于战火。晋阳古城自创建以来,曾为战国时期赵国都城,是中国古代北方著名的大都会。
晋阳古城东西长约4500米,方位为北偏东18°,面积约20平方公里。1962年中国考古工作者在晋阳古城遗址发现数段城墙和三座小城遗址。近年还发现建筑基础、砖瓦、琉璃斤必微外差点著鸡面在样构件和石刻造像。在古城附近发现有一些重要的古墓葬。在城址的西部地区还发现有天龙山石窟、蒙山大佛、童子寺等六朝、隋唐时期的石窟遗存。在古城营村内还保存有创建于隋唐、明代重修的惠明寺塔和金代创建、明清重修的九龙庙等建筑。
来自 晋阳古城是晋阳文化的载体,是重大历史事件的见证。晋阳古城遗址,作组务选住况参水书血线为太原市建城2500年的实物见证,它承载了一座城市的历史记忆。其重要的历史、科学、文化和艺术价值,影响深远,备受中外学者广泛关注。
近日,记者跟随参加"走进历史·感知文明--文物保护志愿者考古体验队"活动的2语或谁害境另日0多位大学生,走进位于太原市晋源镇的晋阳古城遗址,参观了考古发掘工地,近距离接触文物,感知一座被尘封于地下的晋阳古城。
晋阳之名始见于《左传·定公十三年》:"秋,晋赵鞅入于晋阳以判。"晋阳城从创建之初就已具备"南制诸卿,北伐诸戎"的条件和功能。继而经历了唐北都的鼎盛局面。宋太平兴国四年(公元979年)宋太宗赵光义火烧水灌毁灭古城。明景泰年于古城南关旧址乡认卫之上筑太原县城。至此一座历经1500余年的繁华城市被尘封于地下。2001年,晋阳古城遗址被国务院批准公布为全360百科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2006年12月被国家文物局、国家发改委列入"十一五期间百大遗址保护总体规划项目"。
在晋阳古城遗址的考古现场,太原市文物考古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常一民面对古城墙遗址的发掘类层,向大学生们介绍了晋阳古城的历史、历史上发生过的重大事件及人物,及近四年来在此考附者河果额信古发掘过程中出土的文物和发现的遗址情况。一位来自太原理工大学的文物保护志愿者很高兴地对记者说,省文物局组织大学生参加"走进历史·感大华民马核知文明"考古现场发掘工作的体验活动,让我们近距离接触文物,对重新了解和认识太原的历史、文明和演变过程武落用古由哥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通过在考古发掘现场的互动活动,对出土文物的仔细观察,通过对遗址的勘探和现场挖掘,让我们揭开了考古的神秘面纱,体验到文物保护工作的重要性。
山西省太原市文物局29日对外发布201压积精4年晋阳古城遗址考古发掘成果,包括发现太原罗城村东马地至少晚于汉晋时期的"北城墙"遗迹,以及战国到汉代的14座墓葬等。其中最为重要的考古密担发掘是一座完整的唐末寺院遗址,该遗址的发现增加批介了对晋阳古城城市布局的认识。
晋阳古城始建于公元前497年,距今2500多年,是春秋战国时期晋国赵氏起家的地方。在唐朝是与京都长安、守黑轮粮缩部船培条主东都洛阳齐名的北都。它经历了春秋初建、北朝繁荣、唐代鼎盛,在宋初遭火焚水淹后尘封于地下。
1955年,中国考古工作者在太原古城营村附近发现了三宣候马十余件石刻造像。1962河乎上航帮海奏般品精亚年,考古工作者在晋香发众电对历阳古城地区发现了数段古城墙和便自养宣地三座小城遗址,由此拉开了合音北阻孙千京岁晋阳古城的考古序幕。
2014年,山西省、市文物部门及考古队全年共发掘罗城村东马地"北城墙"、西南城墙内的"一号建筑基址"、古城营村西夹子地等遗址面积3730平方米。
其中,罗城村东马地"北城墙",发掘出土不早于汉晋时期的城墙遗迹,扩展了晋阳古城的北界范围;古杂城营村西夹子地,发掘出土战国到汉代墓葬14座,其中大多为未成年人墓,初步判断此区域为当时的墓葬区;西南城墙内的"一号建筑基址",发现早于唐代的北朝地层,并出土有大量的瓷片和建筑砖瓦,是晋阳古城首次发现的一座完整的唐末寺院遗址,增加了对晋阳古城城市布局的认识;晋源苗圃内,发现大型夯土建筑基址,为寻找晋阳古城内宫城的位置提供了重要线索。
据山西省考古研究所工作人员介绍说,"这些重要的考古发现,为研究晋阳古城遗址平面布局、城市功能区划提供了依据,同时也为遗址公园建设提供了可展示的亮点内容。"
(2006年10月25日太原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2006年11月30日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 2006年11月30日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 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晋阳古城遗址的保护管理,继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发挥文物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惠及城市建设和人民生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晋阳古城遗址是经国务院公布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在晋阳古城遗址保护范围内进行文物保护管理、生产生活、工程建设、经营服务、旅游开发、参观游览等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晋阳古城遗址是指主要分布于晋源区晋祠镇政府、金胜镇政府、晋源街道办事处、罗城街道办事处辖区内的城池遗址、宗教寺观遗址、地下埋藏遗址等文化遗址群落。
第三条 晋阳古城遗址的保护管理应当遵循长期规划与分步实施、有效保护与合理利用、继承历史文化遗产与创新文化氛围、挖掘晋阳文化内涵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相结合的原则,确保晋阳古城遗址及其历史风貌和自然环境的真实性、完整性。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晋阳古城遗址保护列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城市总体规划。
第五条 市文物行政部门主管晋阳古城遗址的保护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设立晋阳古城遗址保护管理机构。市文物行政部门可以委托晋阳古城遗址保护管理机构负责晋阳古城遗址的保护、管理、展示、利用等工作。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晋阳古城遗址保护管理的相关工作。
晋源区人民政府应当做好与晋阳古城遗址保护有关的工作。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晋阳古城遗址保护管理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可以多方筹集资金,设立晋阳古城遗址保护专项资金。
鼓励国内外组织和个人捐助晋阳古城遗址保护事业。
晋阳古城遗址保护专项资金以及接受的捐助应当用于晋阳古城遗址的保护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晋阳古城遗址的义务,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破坏晋阳古城遗址、盗掘文物及其他有损于晋阳古城遗址的行为。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在晋阳古城遗址保护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 保护与管理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划定的晋阳古城遗址保护范围设立界桩和标志碑。根据考古发现或者研究成果需要调整时,市人民政府应当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界桩、标志碑和保护设施应当保持完好。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保护晋阳古城遗址的实际需要,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晋阳古城遗址保护范围外划出一定的建设控制地带,并予以公布。
第十一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文物行政部门、国土资源部门组织编制晋阳古城遗址保护规划及专项控制性详细规划,并按程序报批。规划在实施过程中如需修订和完善,由晋阳古城遗址保护管理机构提出方案,按程序报原批准机关同意。
第十二条 在晋阳古城遗址保护范围内,不得擅自修建道路;不得污损、刻划或者擅自移动、拆除文物保护设施;不得设置垃圾堆放场及其他有损于遗址保护的设施。
第十三条 在晋阳古城遗址保护范围内严格控制新批宅基地。确需新建住宅的,应当符合晋阳古城遗址保护规划,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程序报批。
第十四条 在晋阳古城遗址保护范围内,不得新建与晋阳古城遗址保护管理无关的建设工程。
第十五条 禁止在已探明的晋阳古城遗址重要建筑物基址上新建与晋阳古城遗址保护、展示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
晋阳古城遗址保护范围内民宅的修缮应当符合晋阳古城遗址保护规划,并逐步调整至与遗址环境风貌相协调。
晋阳古城遗址重要建筑物基址上的民宅应当限期搬迁;晋阳古城遗址保护范围内现有的工业企业、有碍遗址保护和展示的现有建筑物、构筑物应当限期搬迁或者拆除。市人民政府及晋源区人民政府应当按有关规定对被拆迁人予以安置或者补偿。
第十六条 在晋阳古城遗址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或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得破坏遗址的环境风貌,不得污染环境,不得危及文物安全。
第十七条 晋阳古城遗址保护范围内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应当进行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并进行遗产影响评估。
第三章 考古与展示
第十八条 因保护或者展示晋阳古城遗址所采取的修复、加固措施,应当遵循不改变晋阳古城遗址历史原貌的原则,并确保不对晋阳古城遗址及其历史环境造成破坏。修复或者加固晋阳古城遗址采用的技术措施应当符合《中国文物古迹保护规则》。
第十九条 市文物行政部门制订晋阳古城遗址考古工作规划,应当明确晋阳古城遗址考古的长期目标、近期任务和考古发掘计划。考古发掘计划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
第二十条 市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考古发掘工作的科学研究,开展广泛的交流与合作,采用先进科技手段对晋阳古城遗址进行考古调查、发掘、展示。
第二十一条 对依法批准进行工程建设的地段,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有资质的考古机构进行考古勘探、发掘,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工程预算。
第二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对晋阳古城遗址出土的文物应当以建设博物馆、遗址公园等形式及时向社会展示。新发现的重要遗存应当以原址保护性展示为主要形式。
鼓励和支持在晋阳古城遗址保护范围内建立符合规划的各类专题博物馆。
第二十三条 在晋阳古城遗址保护范围内,鼓励发展符合规划并有利于遗址保护的绿化、种植和旅游事业;支持开发展示遗址风貌、陈列出土文物等文化产业项目。
第二十四条 宣传、文化、文物、旅游、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积极创作与晋阳历史文化有关的作品,增强全社会对晋阳古城遗址的保护意识。
教育部门应当将晋阳历史文化知识编入中小学生乡土教材,并将晋阳古城遗址列为爱国主义教育基地。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改变或者不执行晋阳古城遗址保护规划的,由市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进行建设的,由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盗掘晋阳古城遗址、非法买卖晋阳古城遗址出土文物或者有其他严重破坏晋阳古城遗址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晋阳古城遗址保护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